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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动态

医卫基金会召开贯彻实施《慈善法》工作会议

2016-08-31 21:34:00   来源:
       2016年8月31日,医卫基金会举行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工作会议,认真学习了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深入讨论了在新的慈善公益法律环境下医卫基金会公益活动运行模式和内外部管理规范。
       会议一致认为,《慈善法》系统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一系列促进措施,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了遵循,为发展慈善事业提供了引领,为做好慈善工作提供了保障,医卫基金会以后的公益工作,应当依照《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切实发挥好公益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的法定职能;继续依照医卫基金会的光荣宗旨,切实践行崇高的医学公益使命;继续广泛募集社会资金,举办更多、更高质量的医学与健康领域的科研、教育、培训、专科建设、人才培养、公众普教、国际交流等多形式、多内容的医学公益活动,更加努力地为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学公益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会议确定,医卫基金会将继续秉承医卫基金会运行合法、合规高标准和公益服务高品质,严格比照《慈善法》和医卫基金会的实际工作情况,切实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一、严格按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组织、开展和资助公益慈善活动,严格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二、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医卫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完善医卫基金会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完善风险管理与运行管控,使公益活动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范要求,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完善医卫基金会会计管理与监督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按照《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和管理医卫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医卫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切实做好“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规定。
       四、严格依照规定的募集社会资金方式做好社会资金的募集工作。
       因医卫基金会成立期限未达到《慈善法》规定的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两年的硬性条件,因此,医卫基金会暂时不以公开募集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包括不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不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不在医卫基金会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等。
       医卫基金会以“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的定向募捐方式对外募集资金,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2017年11月3日前,对照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及其他要求,做好公开募捐资格申请的组织管理与业务工作规范化准备。
       五、做好公益慈善捐赠接受工作
       公益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公益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捐赠人向医卫基金会捐赠的财产,应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医卫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医卫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医卫基金会做好相关记录。
       六、做好公益慈善捐赠协议管理工作
       医卫基金会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医卫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医卫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捐赠人应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捐赠人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医卫基金会在捐赠协议中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予以约定。
       七、捐赠人查询与监督权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医卫基金会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慈善财产
       医卫基金会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
       医卫基金会的财产,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医卫基金会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医卫基金会财产。
       医卫基金会对募集的财产,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医卫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医卫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医卫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方案经理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
       医卫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征得捐赠人同意。
       医卫基金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严格依照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协议处理,但捐赠人不得要求退回;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医卫基金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九、受益人管理
       医卫基金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指定医卫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捐赠人与医卫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医卫基金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医卫基金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医卫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十、信息公开
       医卫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医卫基金会不公开。
       十二、税收优惠
       医卫基金会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医卫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受益人接受医卫基金会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人向医卫基金会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医卫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